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表示,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实话实说,十几年前我也疯狂地迷过偶像当过粉丝,不论是《血疑》里的幸子、光夫,《射雕英雄传》里的靖哥哥蓉妹妹,还是小虎队里的霹雳虎乖乖虎,真是魂牵梦绕啊!那时不兴什么名人做广告,电视广告基本上就是播音员念教科书,所以估计功能主要是腾点时间供观众趁机解个手什么的以便看下一个节目。现在回想,要是山口百惠或蓉妹妹做个广告,哪怕是动物饲料敌敌畏我估计都会抢着去买。没办法,这就是“名人效应”。一晃十几年过去了,时过境迁,物非人也非了,但升级换代的“名人效应”依然像块巨大的磁场,任凭你是块铁还是块瓦,都很难彻底逃脱它的法力,大概是凡人的心理都有个不平凡的梦想吧,因此,就算名人们在那儿胡说八道、信口雌黄,而被他们的影视魅力或才华引力折服得五体投地的凡人们,还是难免要盲目地追随一把,一如我当年可能连敌敌畏都会追随一样。
一面是在名人才华编织的虚拟形象里盲目的崇拜、佩服、信任,一面是名人们在广告里大秀演技,把推销商品的纪实片硬给当成戏说片来演,当然就有粉丝们凡人们要遭殃了倒霉了,尤其那些治病救人的药品、强身健体的食品也因此被戏说一番,结果只能是减肥茶成了长肉茶,治癌药成了致癌药,明明是名人误导众人损人利己应该受罚,可偏偏名人却躲在法律后面说拜拜。法律怎么说?《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乍一看,的确虚假广告、夸张广告不关名人的事,在权利范围内普遍遵从“法无禁止皆自由”原则,名人为钱在广告里大秀演技有何不可?所以,那些不断犯事的名人们大多都是“我拿到钱后,哪管它洪水滔天”;偶尔有几个有良心的可能会把吃进去的钱吐出来,表达自己的歉意。在一个“无法”必然“无天”的逻辑语境中,换成谁都免不了为五斗金折一回腰,就如同在预算没有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之前,各类公款浪费的现象必然会层出不穷了。
其实,并不是法律空白,也不是法律疲软,而是法律没有用足,法的智慧没有开发完备。比如名人代言广告算不算虚假广告的三大主体责任人?看看《广告法》,里面说“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治理,完全可以从这条规定里推导出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名正言顺地给名人乱代言戴上紧箍咒。
或许司法解释好办,只要认识到位,这比专门修改完善法律在程序上要简便的多。最担心的倒是即使司法解释有了,紧箍咒也会念了,但依然会有空子被人家钻了,就好比名人不再赤裸裸地说“好好好”,换一种春秋笔法回避一定风险照样名利双收,执法者恐怕又要抓耳挠腮了。这里不能不佩服国人的“钻空子”本领,你看,纪检监察机构不让官员购买超标车,那我就“借”下属单位的超标车“借鸡下蛋”;不让公款出国旅游,那我就“公款公务考察”……只要名正言顺,往往就能瞒天过海了。我在想,谈法律的文本制定,这些年论数量肯定名列世界前茅,可是论法律效果,却一再被人钻了空子,不知是国人的孙子兵法造诣高超,还是执法者执法过于本本主义?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个可以启发一下我们的法律智慧,就是不要把执法仅仅看作是一种简单比照——拿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当尺子去比照“准违法案件”,合乎尺寸就拿下,不合乎就走人——而是在对法理深刻理解基础上的推导,就像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有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以及对将来名人代言的春秋笔法所做应对,都属于这种推导。
如果这种法律智慧没有开发好,那就只能陷入一种简单的一刀切:如开篇新闻所说,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断了某些明星致富的财路不说,就是某些货真价实的药品怕也要做一回窦娥了!名人代言药品广告引发乱象这么多年,最终是靠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山下禁令行政命令一刀切,却看不到法律的智慧面孔,实在是法制领域的咄咄怪事!